2010-09-25


2007年中国网络监控与反监控年度报告(14)- 争取网络自由的几大事件: 新浪, 搜狐, 雅虎, 百度等

九、争取网络自由行动

        1、贺卫方等人质问新浪博客删帖

    2007年2月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萧瀚、公盟咨询公司研究员许志永联合向 新浪博客发出声讨《请公开你们的理由!——关于新浪博客删贴的联合声明》。他们认为新浪的肆意删贴行径,严重侵犯严重侵犯言论自由,要求告诉删贴的理由, 并质问:

        新浪,请告诉我们,是什么,让你们一次又一次作出侵犯我们言论自由的事来?新浪,请告诉我们,是什么,让你们觉得删贴就是你们的权利??甚至权 力?新浪,请告诉我们,是什么,让你们觉得删帖之前可以不协商??至少是通知?新浪,请告诉我们,是什么,让你们居然认为肆意删贴符合你们的商业利益?新 浪,请告诉我们,你们的所作所为,依据了哪一条法律、哪一项协议,或者是哪个部门的割舌命令?新浪,请告诉我们,你们仗恃着什么才会如此蛮横?请公开你们 删贴的理由!


        他们的联合声明发出后,不仅没得到新浪的答复。北京网管办反而在2月11日向各网发出指令:有关贺卫方等人《关于新浪博客删贴的联合声明》,各网 站一律不得在博客和论坛中贴发,已有的删除。14日发出的指令更进一步,要求各网不要给贺卫方、浦志强、萧瀚、许志永四人在各自网站开博客。

        2、刘晓原状告搜狐删除博客

        8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网民刘晓原起诉搜狐锁定隐藏博客文章,构成服务合同违约一案。原告诉称,自2006年至今年8月15 日,原告共有9篇发布在搜狐博客的文章被搜狐网站隐藏。包括题为《“纸馅包子”新闻炮制者,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吗?》、《陈良宇“一边腐败,一边高升”, 应问责谁?》、《郑筱萸上诉后,能逃“生死劫”吗?》等博文。原告认为,原告在搜狐网上注册博客后,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享有在自己博客上发表 文章,与博友进行相互交流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不违反被告管理规定的义务。原告发表在博客中的9篇博文,内容既不反动,也不黄色,完全符合被告制定的“搜 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规定。因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就将博文锁定,不让显示在博客页面上,明显构成了违约。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恢复已被锁定的 9篇文章,并将文章显示在博客页面上,这被称为全国首例隐藏博客案。

        9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却给予刘晓原编号为(2007)海民初字第23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而驳回。本来已经立案,现在却 又裁定不予立案。更为荒唐的是,裁定书中明确认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但刘晓原从来没有在法庭上与被告见面,也没有在法庭上见到法官审理。刘 晓原当场很激动地表示“坚决要上诉”,继续依法维护他的博客文章公开权。但2008年4月10日,此案又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

        刘晓原律师状告搜狐后,北京网管办吸取了教训。为避免其他人也与刘晓原一样状告搜狐或别的网站,要求各网站修改与网民之间的协议,避免被告。

        3、杜冬劲起诉中国电信

        2007年2月28日,上海公民杜冬劲登陆自己做的个人财务网站(http://www.realcix.com),发现被中国电信屏蔽。当他找 到上海电信时,上海电信却不给以任何解决。于是他找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证处,进行了网络访问过程的公证。4月28日,他向上海市浦东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上 海电信有限公司违反合同协议。此案对中国的网络封锁具有难以抵抗的冲击力,因此被网友称为2007年网络第一讼。

        此案于8月3日开庭,10月22日判决。上海浦东法院以“被告没有义务告知原告不能访问的原因”判决原告败诉。随后杜冬劲提起上诉,1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2007年12月2日,杜冬劲发出《申请对电信黑箱监管互联网违宪审查的公开函》呼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于中国电信及相关网络监管部门的黑箱式网络监管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4、315ts要求对关站行为举行听证会

        2007年6月,广东省有关管理部门以“多次违规并且情节严重”为由准备关闭“315消费电子投诉网”(www.315ts.net)。该网站要 求对此关闭行为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最终得以召开并转入了司法程序。直到现在该网还在正常运行。在此之前,没有任何消息来源证实被关闭的网站成功寻求司法救 济。他们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抗争,使该网目前仍在正常运行。

        5、雅虎成立人权基金

        2007年11月1日,雅虎法律总顾问迈克尔。加拉汉(Michael Callahan)就没有及时向美国议员陈述雅虎与中国持不同政见者师涛一案的相关信息表示道歉。11月13日,雅虎与师涛和王小宁的家人达成庭外和解。 随后,雅虎总裁杨致远致函美国国务卿赖斯,希望她帮助遭监禁的王小宁和师涛早日获得自由。2008年4月,雅虎宣布出资1000多万美元成立“雅虎人权基 金”,援助中国被捕网络人士。

        2005年,原《湖南商报》记者师涛,因为通过雅虎邮箱向境外媒体发送了一份有关中国政府六四期间防止民运人士回国的文件,而被当局逮捕,并最终 以泄露国家机密罪判处十年监禁。而网络作家王小宁则是在2003年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同样被判处十年徒刑。师涛与王小宁被判刑都是因为雅虎向中共政 府提供了证据。

        6、首例电子邮件泄密案

        12月7日,国内首例电子邮件泄密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来自浙江杭州的律师郭力称自己的私人邮件在百度被公开,状告百度公司和电子 邮件服务商万网。据原告郭力称,2006年8月他发现百度搜索上有自己一个月前通过万网网站发出的一电子邮件可以链接,利用“百度快照”可以看到此邮件所 带附件的全文。百度辩称搜索的是一个公开的内容,且无法检查每一项内容。万网认为己方并无过错,此前已采取安全措施,不清楚百度如何将内容取走。

        2008年1月14日,法院却以“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的邮件地址非正常外泄”为由判决郭力败诉。郭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私人电子邮件变 成公开信属于合法的话,公民在网上被侵权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担,难道今后互联网领域发生的侵权事件,都要用户去自行承担责任吗?”因此,郭力表示将提出上 诉。

        7、“高莺莺之死”引发首起涉及网警监管案件

        据《青年周末》报道,一起涉及网上“虚假信息”的跨省案件,在2007年12月引发了网友争议。原告方更是认为法庭判了一起糊涂案。一年多前,张 元欣所在的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网站,转载了一篇《从“高莺莺之死”谈权利的有效监督》的评论文章,文中引用了《民主与法治》杂志的报道,提到“襄樊警方在 高莺莺死后抢夺尸体、强迫火化、烧毁衣物”,还提到记者2006年到当地调查时,遭到不明车辆和人员的跟踪。

        由于西部律师网站的服务商——中资源网络公司位于厦门,当月,厦门市警方网监处就在网上监测到了这篇文章,当即向中资源网络公司下发一封《关于删 除网上虚假信息的函》,要求网络公司立即删除该文章。函中这样写到:“该内容为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为防止有关信息继续蔓延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请贵单位接此函后,立即删除该文章。”

        中资源网络公司在接到厦门网警的函后,当天就电话通知张元欣删除该文,但遭到张的拒绝。张律师觉得:“那篇文章迄今还挂在新浪、人民网等各大网 站,文中提到的一些事情,都是全国各大媒体报道过的,我们认为不是虚假信息,所以才坚持不删。”他要求网络公司给一个书面通知,但对方不给。同日,网络公 司便将该网站关闭。

        随后张律师提起诉讼,将网络公司告上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乌鲁木齐的法庭。2007年11月,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张元欣律师败 诉。判决书对这篇涉案的评论文章究竟是否“虚假信息”,法庭的确只是引用了警方说法,未做出自己的判断。“转载的涉案文章已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虚假信息,扰 乱了社会秩序,在网络公司要求其删除未果的情况下,关闭其网站的行为并无不妥。”

        此案审判长高胜利法官对采访的记者马军说:这是乌鲁木齐中级法院第一次涉及网络“虚假信息”案件。实际上这也是中国法院第一起涉及网警监管的案件。

        张元欣律师和记者不明白为什么败诉。实际上2006年,对于高莺莺案,北京网管办曾先后两次发出指令:“黄静、高莺莺两案,不要炒作,案件进程的 新闻不放要闻区,不开设专题,不开正双方辩论,要密切注意互动环节的言论动向,删除攻击司法、干部制度的言论。”“关于高莺莺一案的内容,不再放网站首页 和新闻、论坛首页。停止更新新闻跟帖,论坛跟帖。”这里是要求不推荐,停止更新,并没有要求删除。厦门市公安局网监处比北京市网管办的要求还过分,实在恶 劣。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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